日本國稅廳在1989年制定「清酒製造質量標籤標準」時,由於清酒釀造技術的發展和多樣化,引入了具有不同製造方法和質量的各種類型的清酒,但是沒有法律規定貼上標籤,因此消費者越來越多地表示他們不確定清酒的質量。
因此,根據中央酒類審議会(現:国税審議会)的報告,「清酒製造質量標籤標準」(國稅廳第8號通知)於1989年11月制定,並於1990年4月開始實施。該標籤標準規定了顯示特定名稱的標準,在清酒的容器上標示,並且為清酒等不應該在容器上顯示的項目建立標準,這是消費者選擇產品的主要依據。
特定名稱酒是指這些清酒滿足指定要求,可以使用並標示特定名稱。根據原材料,製造方法等的不同,特定名稱分為8種,而基本要求如下:
1. 釀造酒精的添加量不得超過白米總用量的10%
2. 麴米使用重量與白米總重量的比率,必須為15%或以上
3. 為清酒而使用的白米,僅限於通過農產品檢驗,評為三級或更高等級的糙米或與其等效的糙米
八種特定名稱酒可以歸屬為兩個種類:
純米種類:完全以米、米麴及水為原料,包括「純米大吟釀」、「純米吟釀」、「特別純米酒」、「純米酒」;
本釀造種類:以米、米麴、水及釀造用酒精為原料,包括「大吟釀」、「吟釀」、「特別本釀造」、「本釀造」;
精米步合分別:
純米大吟釀:精米度必須低於50%;
純米吟釀:精米度必須低於60%;
特別純米:精米度必須低於60%或以特別方法釀造,如100%酒造好適米使用,但必須標示注明;
純米酒:無精米度的規定;
大吟釀: 精米度必須低於50%;
吟釀:精米度必須低於60%;
特別本釀造:精米度必須低於60%或以特別方法釀造,如100%酒造好適米使用,但必須標示注明;
本釀造:精米度必須低於70%;
「普通酒」
不符合特定名稱酒的清酒,一概分類為「普通酒」,但「普通酒」並不一定代表其質量較次,可以是酒造一些特別原因而沒有標示作特定名稱酒,如「剣菱酒造」所有日本酒都沒有標明精米步合 ,他們希望顧客自己能夠判斷它的價值。其實在日本市面上大部分清酒都是 「普通酒」,「普通酒」佔清酒總產量大約70%。
資料來源:
- 日本國稅廳
- 「剣菱酒造」
Comments